(2010)长执字第0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杨养民与李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153-1号申请执行人杨养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9)长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41300元及加倍支付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利现经济困难,无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1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未执行标的为:41300元及加倍支付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