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赋乐饮食(西安)有限公司与王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赋乐饮食(西安)有限公司,王影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1051号原告:赋乐饮食(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商业步行街兴正元百货商场北楼6层。法定代表人:蒋德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要爱云,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影,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赋乐饮食(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影退还押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赋乐饮食(西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赋乐饮食(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申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