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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18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好祥与雷玺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好祥,雷玺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188号原告王好祥。被告雷玺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好祥与被告雷玺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好祥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好祥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好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88元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