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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宫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559号原告武某。被告杨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伟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