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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嵊商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刘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嵊商初字第87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704522173)。住所地:嵊州市××街道城××号。法定代表人:韩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支行)与被告刘某某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商红军、人民陪审员楼月娥、王明明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支行起诉称,2006年11月9日,被告刘某某之夫邢某某向原告办理了卡号为××号的龙某某用卡。至2010年6月30日止,邢某某累计共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及利息20,854.23元。然而持卡人邢某某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虽然原告多次催讨,但持卡人邢某某分文未付。现持卡人邢某某因故死亡,被告刘某某作为持卡人邢某某的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某立即偿还原告所欠信用卡透支款本息20,854.23元(至2010年6月30日止,其中本金15,608.85元,利息5,245.38元)及2010年6月30日后的利息和滞纳金。被告刘某某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之夫邢某某的身份证明、行驶证、龙某某用卡申请表(附信用卡章程)各一份,证明邢某某向原告申请龙某某用卡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邢某某领用信用卡后应按章程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的事实。2、交易明细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至2010年6月30日止,邢某某累计共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息20,854.23元的事实。3、龙某某用卡催收台帐及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向邢某某进行催收的事实。4、(2009)绍嵊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调解书一份,证实刘某某之丈夫邢某某因故死亡,被告系持卡人邢某某的配偶,从而证实被告刘某某的主体身份的事实。经本院核实,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申请表及所附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信用卡交易记录系交易系统电脑自动生成,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关于信用卡的催收台帐、催收记录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三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真实反映基本事实。本院(2009)绍嵊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调解某某经生效,能够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1月9日,被告刘某某之夫邢某某向原告建行××支行办理了卡号为××号的龙某某用卡。至2010年6月30日止,邢某某累计共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息20,854.23元。持卡人邢某某因故已死亡。该款原告一直未能得到受偿。另查明,2009年4月3日,本院对原告建行××支行与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调解,并制作了(2009)绍嵊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调解书,确认邢某某向原告借款281,178.85元由被告刘亿红负责偿还。本院认为,邢某某向原告建行××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并取得信用卡,双方订立的以信用卡章程为根本内容的借款合同即生效。持卡人邢某某虽有透资事实存在,但因原告没有提供邢某某所透资的款项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的依据,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的精神,本案所涉透资款不宜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负责偿还邢某某透资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1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商红军人民陪审员  楼月娥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方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