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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宿明飞、樊克林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明飞,樊克林,廖开强,曾德辉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5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宿明飞,绰号“幺鸡”,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开阳县。2008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于2010年8月1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本案涉嫌犯罪,于同月23日决定撤销行政拘留,并于同日转为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樊克林,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开阳县。2007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廖开强,绰号“小龙”,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金沙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曾德辉,绰号“小马”,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开阳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8日到案,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宿明飞、樊克林、廖开强、曾德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宿明飞、樊克林、廖开强、曾德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宿明飞、樊克林、廖开强、曾德辉与曾荣飞(未成年,分案处理)至慈溪市逍林镇联明村高塘路87号林某的住宅,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364.5元、雄狮牌、白沙牌等各类香烟共61包及VCD1部(物资合计价值人民币821元)。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0年9月8日,被告人曾德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宿明飞、樊克林、廖开强、曾德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同案犯曾荣飞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价格认证报告书、检查笔录、清点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凭证、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四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明飞、樊克林、廖开强、曾德辉以盗窃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宿明飞、樊克林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德辉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宿明飞、樊克林、廖开强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宿明飞、樊克林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廖开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曾德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宿明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17日止。)二、被告人樊克林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1年5月6日止。)三、被告人廖开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1年2月17日止。)四、被告人曾德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1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威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