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429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宗兵与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战太安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兵,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战太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4290号原告李宗兵,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雷东林,男,198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战太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战太安村。法定代表人张玉亮,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学武,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青岛罡正商务调查事务所工作人员。原告李宗兵与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战太安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宗兵诉称,原告系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战太安村民,2001年1月5日,被告收取原告楼房规划费、办证费共计14000元,用于办理原告的位于战太安村的楼房规划及相关确权手续。被告村委会在收到原告的费用后,始终未给原告办理相关房屋确权手续,而是原告自行向镇村建设文化中心缴纳了该楼房相关费用829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规划、办证费用82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战太安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未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造册,更没有核发房屋产权证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宗兵系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战太安村集体经济成员,原告所主张办证费用的房屋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规划、办证费用基于所诉的楼房产生,因该楼房无土地使用证书,土地使用权没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未确认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故原告基于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书的楼房产生的规划、办证费用所进行的诉讼,未经过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理的范围,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宗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