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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198号原告陶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某。被告何某某。原告陶某某为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0月12日、同年11月3日,被告因需分二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15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二份为凭。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现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支付自本案起诉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宋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