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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姜王氏与王姜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王氏,王姜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王氏,又名王朝英,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姜氏,农民。上诉人姜王氏(王朝英)与被上诉人王姜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年)涡民一初字第0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王氏(王朝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姜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年)涡民一初字第03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梁建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