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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辖终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华××××宝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程某某与金华××××宝文��交流有限公司、王甲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宝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金华××××宝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程某某,王甲,王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宝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王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原审被告王甲。���审被告王乙。上诉人金华××××宝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程某某、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16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上诉人的注册地和协议签订地以及其他二位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在金华市婺城区,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告住所地,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圣香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刘建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