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邵博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雁刑初字第0044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博,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捕前系沈阳机床有限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大东区。2010年6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涛,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博犯强奸罪于2010年10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博及其辩护人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7日4时许,被告人邵博酒后从其住的本市雁塔区袁旗寨村八一宾馆203室,将住在该宾馆306室的被害人熊某强行拉至302室,邵博用手掐熊某脖子,撕扯掉上衣和内衣,又威胁熊某脱掉外裤、内裤,后将手指伸进熊某阴道,欲强行和熊某发生性关系,因生殖器不能勃起,未得逞。后邵博又强迫熊某用嘴含住其生殖器,熊某寻机逃跑并呼救。邵博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博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熊某胸罩、吊带裙各一个,被害人熊某陈述,被告人邵博供述,证人李某、张某、任某、严某、田某、王某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熊某辨认被告人邵博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邵博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邵博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且能够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邵博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邵博认罪、悔罪,犯罪未遂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7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侯永杰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曲 佳打印:扈艳红校对:曲佳2010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