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胡利超与王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超,王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796号原告胡利超,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爱军,曲阳县恒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磊,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士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利超诉被告王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利超以双方已调解处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利超撤回起诉。诉讼费7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剑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