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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胡利超与王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超,王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796号原告胡利超,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爱军,曲阳县恒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磊,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士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利超诉被告王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利超以双方已调解处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利超撤回起诉。诉讼费7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剑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