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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116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董琦、彭荣慧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琦,彭荣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164-1号原告: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平桂。委托代理人:樊德珠。委托代理人:唐超峰。被告:董琦。被告:彭荣慧。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艳芬。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琦、董志文、彭荣慧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9元,减半收取378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13元,合计6402.5元,由原告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