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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涡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邢守凤与谢永超、杨玉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涡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邢守凤,谢永超,杨玉付,鲁健,安徽电力涡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涡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关镇涡河东路。法定代表人:谢永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瑞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邢守凤,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谢永超,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涡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理,住涡阳县。一审被告:杨玉付(杨玉富),男,汉族,住涡阳县。一审被告:鲁健(鲁建),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涡阳县。一审第三人:安徽电力涡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关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张继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会民,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涡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涡阳县建筑公司)、邢守凤因与一审被告谢永超、杨玉付、鲁健、一审第三人安徽电力涡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涡阳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涡阳县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永超及其委托代理人段瑞强、邢守凤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华、谢永超、鲁健、涡阳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会民到庭参加诉讼。杨玉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杜亚莉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