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吴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64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严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严翠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6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负责人张姝,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宁,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翠红,女,1981年2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黄海鹰,男,住苏州市沧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被告严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彭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