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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阳执字第1189-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1-1189供水公司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华宪等,莱阳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北方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字第1189-6号申请执行人臧华宪等33人(名单附后),系莱阳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人于丽媛、徐亮、崔国利、孙宏方、宫世章。指定代理人张福旭,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莱阳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北方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牟秀社,二被执行人单位法律顾问。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资、生活费、保险金纠纷一案莱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莱劳仲案字(2009)第372号等33件裁决书及莱阳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莱阳民三初字第386号等11件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19日、2010年6月21日立案执行。自立案之日起至2010年10月22日44件案件的执行标的额为1846975.69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轮候)了被执行人山东北方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莱阳市万历大厦地下车库整体及被执行人莱阳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莱阳市清水北路西侧,房产证号为莱字第0068**号和莱字第006868三排平房等财产。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莱阳执字第1189号等44件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志兴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姜新成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吕振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