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邵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刑初字第730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0)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伙同“平头”(另案处理)经预谋,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玛格丽特小区B6幢2单元401室,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开锁进入被害人王某的住宅,正在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王某发现,被告人邵某被当场抓获并被带至公安机关。以上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为盗窃财物而采用开锁方法非法侵入私人住宅,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邵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沈 敏附页: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