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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高天付与刘培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天付;刘培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681号原告高天付,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陈茂林,男,1966年6月3日生,满族,山东聊城东昌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培月,男,1990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天付与被告刘培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天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