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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衢商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普安县××水泥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普安县××水泥厂,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安县××水泥厂。住所地:贵州省××布衣××自治州××县地瓜镇横冲。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诸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上诉人普安县××水泥厂(以下简称九龙××泥厂)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0)衢江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祝惠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炜及王琳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7月15日,九龙××泥厂向友邦××购买两台变压器并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签订地点:江山。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一台型号为sz9-6300/35±3×2.5%-10.5(ydll,ub=7.5%),单价443000元,一台型号为s9-2500/10±2×2.5%-0.4(yyn0接法),单价182000元,共计货款625000元,2008年8月20日前交货。……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国某某标准及买受方某出的技术要求生产。四、交(提)货地点、方式、到站及费用负担:汽运至买受方指定地点(贵州)。五、验收标准、方某某提出异议期限:按国某某准验收,货到指定地点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六、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30%,提货前付总货款的30%,货到工地后付总货款的30%,10%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某某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受理解决”等。同日,友邦××与九龙××泥厂就sz9-6300/35kv主变压器达成技术协议,要求设备布置于屋外,变压器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寿命不少于30年等。2008年7月16日九龙××泥厂支付货款18万元,同年9月3日支付货款195000元。2008年9月,友邦××将两台变压器送交给九龙××泥厂。后九龙××泥厂将两台变压器放置在室内。2008年11月,友邦××将金额为62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具给九龙××泥厂。2010年3月21日,九龙××泥厂出具给友邦××一份关于sz9-6300/35kv变压器质量问题的函,称2010年3月13日凌某���点,该变压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因质量未过关发生爆炸燃烧,友邦××于3月15日派人来厂后未作检修等等。同日,友邦××给九龙××泥厂一份复函,称关于友邦××卖给九龙××泥厂的一台sz9-6300/35-10.5(序号080863003)变压器在2010年3月13日运行中出现故障,3月16日友邦××派人到达九龙××泥厂厂检查后发现有载开关发生故障,初步判断引起故障的主要原因是外部电压不稳定,造成有载开关连续频繁不间断动作产生的,保护装置又没有得到很好使用,设备维护也存在很大因素等等。2010年6月28日,被上诉人友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上诉人九龙××泥厂支付货款2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9165元(算至2010年6月22日,以后利息据实计算)。原审过程中,友邦××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九龙××泥厂支付货款25万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友邦××与九龙××泥厂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九龙××泥厂应依约支付货款。根据合同约定,货到工地后付总货款的30%,10%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而本案到货时间为2008年9月。无论是按友邦××主张的货到一年内付还是按九龙××泥厂主张的从正式运行后1年内付,均已超过付款期限。现友邦××要求九龙××泥厂支付剩余全部货款250000元于法有据,可予支持。九龙××泥厂主张某案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可另案处理。2010年9月8日,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九龙××泥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友邦××货款25万元。案件受理费5488元,减半收取2744元,由友邦××负担219元,九龙××泥厂负担2525元。上诉人九龙××泥厂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九龙××泥厂提出对讼争变压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进行司某某定,以查明变压器故障原因所在。而原审法院在未作鉴定的情况下,就作出一审判决。这样势必导致本案事实不清,变压器的故障原因不明,判决结果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而本案原审庭审结束前,友邦××未曾变更其诉请,九龙××泥厂不知情��上诉人九龙××泥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友邦××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友邦××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举出新的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向九龙××泥厂进行释明后,九龙××泥厂表示其有关某某问题所提出的主张,在25万××内是作为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超出的部分要另行诉讼。本院认为:九龙××泥厂在一、二审中就买卖标的物质量问题所提出的主张及其在二审中的相关陈述,实际上已含有吞并对方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应属反诉而不仅仅是作为其不应支付尚欠货款的抗辩理由,因九龙××泥厂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相应的反诉请求,且其在二审中也表示就超出25万元的部分仍将另行诉讼,本院认为,对于同一事实与理由,既作为抗辩理由,又作为反诉理由,于法无据,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案涉质量问题,应由九龙××泥厂另案诉讼为宜。友邦××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撤回要求九龙××泥厂支付尚欠货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未加重九龙××泥厂之实体及程序责任负担,九龙××泥厂对此并不产生相应的程序权利。综上,九龙××泥厂的上诉主张,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普安县××水泥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祝惠忠审判员  吴 炜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祝伟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