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香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肖大胜与中山江海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香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肖大胜,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179。委托代理人:林建辉,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文婧,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江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丁钦元。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受理原告肖大胜诉被告中山江海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蕴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2月1日《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入人民币350万元,年息5%,被告需于199912月i0日前偿清本息,被告于1998年12月2日收到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被告于1999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04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清借款本息,否则以变卖担保额厂房、土地使用权用于偿还。然而,被告对欠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未能按约定及承诺归还,经原告多次不断的催告,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应计利息,以保护原告的正当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及应计利息208.55万元(从1998年12月2日暂计至起诉日,余下利息按年息5%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中山江海电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肖大胜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和逾期还款利息208.55万元,原告自愿减免被告应计利息58.55万元,减免后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00万元,被告同意于2010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偿还完毕。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450元,由原告肖大胜自愿负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黄蕴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饶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