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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潍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寒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潍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山东省寒亭区人民法院2009年2月16日作出的(2009)寒法民保仲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位于寒亭区幸福路北首64号潍寒房字第号、第号房产。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位于寒亭区幸福路北首64号潍寒房字第号、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同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曹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