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赵某与赵某某、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赵某,赵某某,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22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玉环县××××号。代表人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于某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赵某某、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赵某某订立了一份“个人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借款121000元,用于购车消费,借款期限36个月,年实际执行利率为7.02%,按月等额还款,每次还款额为3737.24元,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为10.53%,如借款人连续两个还款期或本合同期内累计三个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等等。上述借款本息由案外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二被告就其所有的浙j×××××号车辆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08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21000元。之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自2009年2月至今共已发生逾期19次。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两被告提前偿还借款人民币52893.34元,支付自2010年7月28日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二、依法确认原告对两被告所有的浙j×××××号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赵某某、于某某既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出示的个人贷款���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车辆抵押登记材料、二被告户口本各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赵某某、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生效的合同对缔约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基于贷款合同约定即在连续二期未还款的情形下有权要求被告赵某某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义务。二被告以其夫妻共有的浙j×××××号车辆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其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故所设定的抵押权应为有效。因此,原告对抵押物变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某某、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计人民币52893.34元,并支付自2010年7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二、若被告赵某某、于某某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有权对被告赵某某、于某某共有的浙j×××××号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7元,由被告赵某某、于某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27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孔庆周代理审判员 梁美法人民陪审员 陈瑞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