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金庆与义乌市纤纤秀箱包有限公司、吴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庆,义乌市纤纤秀箱包有限公司,吴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59号原告叶金庆。委托代理人王同贵。被告义乌市纤纤秀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忠良。被告吴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金庆诉被告义乌市纤纤秀箱包有限公司、吴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金庆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忠良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金庆撤回对被告吴忠良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