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金庆与义乌市纤纤秀箱包有限公司、吴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庆,义乌市纤纤秀箱包有限公司,吴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59号原告叶金庆。委托代理人王同贵。被告义乌市纤纤秀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忠良。被告吴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金庆诉被告义乌市纤纤秀箱包有限公司、吴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金庆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忠良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金庆撤回对被告吴忠良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