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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袁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雁刑初字第0042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希,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沛县。2010年6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袁希来到本市光华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北院15号楼1单元2楼,拧开防盗门、踹开木门进入103室,又翻过门上小窗先后进入107房、108房、109房。从107房盗走刘某2银灰色“惠普”6930P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从109房盗走刘某1黑色“戴某”E5400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刀锋”2500组装移动硬盘一个、“中兴”翻盖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000元,“戴某”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600元,“刀锋”移动硬盘价值人民币360元,“中兴”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当日,袁希通过盗来的手机与刘某1联系,约定由刘某1将电脑买回。袁希前往东新科贸电脑城附近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希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1、刘某2的陈述,被告人袁希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赃物已追回故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执行至2013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侯永杰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利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曲 佳打印:相丽华校对:曲佳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