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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渭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陕西省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陕西省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渭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肖某某,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陕西省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陕西省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庞建昌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查光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