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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锡滨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颜建强、杨雪琴与顾爱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建强,杨雪琴,顾爱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锡滨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反诉被告)颜建强。原告杨雪琴(反诉被告),系无锡市石竹居茶庄个体工商户。被告顾爱萍(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方祖德(受顾爱萍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颜建强、杨雪琴与被告(反诉原告)顾爱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颜建强、杨雪琴及反诉原告顾爱萍于2010年12月7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建强、杨雪琴撤回本诉,准许顾爱萍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颜建强、杨雪琴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顾爱萍负担。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蒋 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