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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周崇君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崇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41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崇君,无业。2010年7月2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8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崇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静、被告人周崇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市碑林区南稍门大酒店门前将被告人周崇君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颗粒状晶体物3包。随后公安人员在本市东一路丹尼尔小区24号楼4单元3楼1号被告人周崇君租住房内的冰箱和衣柜内查获颗粒状晶体物5包,上述8包颗粒晶体物共计毛重111.1克,净重103.6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崇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搜查笔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崇君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3.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崇君所犯罪名均成立。唯被告人周崇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崇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晓梅审 判 员  鲁向阳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唐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