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涞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凤林,张新,牛建红,梁保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涞民初字第39号原告石凤林,男。被告张新,男。被告牛建红,女。被告梁保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凤林与被告张新、牛建红、梁保刚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凤林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凤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李如意陪审员 刘双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