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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涞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凤林,张新,牛建红,梁保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涞民初字第39号原告石凤林,男。被告张新,男。被告牛建红,女。被告梁保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凤林与被告张新、牛建红、梁保刚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凤林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凤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李如意陪审员  刘双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