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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蒋其林与嘉善宇星纸业有限公司、张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215号原告:蒋其林。委托代理人:富建国。被告:嘉善宇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利。被告:张红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其林与被告嘉善宇星纸业有限公司、张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其林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丁秀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