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蒋其林与嘉善宇星纸业有限公司、张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215号原告:蒋其林。委托代理人:富建国。被告:嘉善宇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利。被告:张红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其林与被告嘉善宇星纸业有限公司、张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其林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丁秀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