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446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蓉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叶蓉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463号原告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杨进秀。被告叶蓉辉。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蓉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叶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30元,本院减半收取8465元,由原告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