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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俞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俞某;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刑初字第37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2008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本案于201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0)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俞某在本市下城区二圣庙前40号杭州市下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武林中队二楼办公室,窃得放在办公桌上的联想旭日C430MT233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194元)及办公桌抽屉内的佳能IXUS951S型数码相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052元)。被告人俞某将上述赃物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同年8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俞某,上述赃物已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吕某、孟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勘查笔录、DNA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俞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1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胡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