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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甲与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甲,徐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乙。上诉人徐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2010年9月1日对原审案件定期宣判,并于当日向徐甲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晓晨送达了原审民事判决书,视为已于当日送达给徐甲,其上诉期应从2010年9月2日开始计算,而徐甲实际上在2010年9月20日才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因此,上诉人徐甲提起上诉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十五日期限,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徐甲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   定   进审 判 员 陶仙琴审判员陈旻尔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朱   丽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