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泊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泊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孟庆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生一女名李佳,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女李佳随原告生活,被告于调解成立当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12000元;三、从2010年12月8日起,被告在每月当中将婚生女从原告处接回一次,上午接回,当日下午送回原告处,原告提供方便并给予配合;四、被告于调解成立当日返还原告以下陪嫁物品:新飞牌电冰箱一台、中意牌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两个单人、两个双人)、一张方桌、四把椅子、六床被子、四条褥子、一条毛毯、两床夏凉被;五、其他双方互相不再追究。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志刚审判员 栗向东审判员 张德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艳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