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武荣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荣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雁刑初字第0045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荣涛,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市临潼区。捕前系西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第十一事业部涂装车间员工。2010年6月14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荣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荣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武荣涛在其工作的西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内,与被害人陈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并相互厮打,被劝阻后怀恨在心,于当日12时许,从其租住处携带折叠刀至该公司B16线,持刀刺向正在工作的陈某臀部、腹部等多处,致被害人陈某左侧血气胸、全身多处刀刺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武荣涛电话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武荣涛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武荣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折叠刀一把,证人杜某、翟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武荣涛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民事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加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荣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武荣涛有自首情节,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武荣涛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武荣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至二年又个六月,可适用缓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荣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侯永杰人民陪审员 张晓慧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曲 佳打印:相丽华校对:曲佳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