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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440号原告:石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以双方纠纷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魏志诚审 判 员  陆启杰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