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裘琳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琳,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373号原告:裘琳。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天荣。委托代理人:章振威。委托代理人:董信书。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裘琳诉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裘琳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琳撤回对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罗淼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