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明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吕锦国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吕锦国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明刑初字第00237号公诉机关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锦国(绰号:小顾),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明光市。2010年4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南京西路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辩护人马玉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0〕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锦国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锦国及其辩护人马玉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春节年三十的下午,谢某1因资金周转困难经朋友方某介绍,向被告人吕锦国借30000元高利贷,先行扣除10日利息后,谢某1实际借得21000元。20多天后,被告人吕锦国以谢某1借钱未及时还,利息纳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滚利的算法,持水果刀对谢某1实施威胁,逼迫谢某1打80000元借条。此后,被告人吕锦国对谢某1进行威胁、滋事,谢某1被迫先后多次按照吕锦国的要求为新生的利息打借条,共计数十万元。谢某1先后还给吕锦国现金102000元。被告人吕锦国并从谢某1家酒厂拉走瓷瓶“醉可贵”白酒91箱、扁瓶“醉可贵”白酒160箱、“金浮山”白酒160箱,共计价值165888元。2009年12月10日,被告人吕锦国纠集林某等人窜至明光市工商大街“好来聚”饭店,吕锦国携刀窜至包厢向谢某1要钱。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吕锦国又纠集林某等人窜至谢某1家酒厂,以清账的名义,逼迫谢某1重新打了一张130000元的借条,并拉走63塑料桶基酒。经鉴定:该基酒价值25616元。2010年年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锦国再次纠集林某到谢某1家要钱未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锦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害人谢某1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吕锦国供述;鉴定结论;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吕锦国辩称:1.起诉书认定利息计算10000元每日300元有异议,该事实不存在,谢某1只给他2000元抽烟钱。2.起诉书认定10000元每日利息500元,10天一结,利滚利的算法,要求谢某1支付80000元利息不事实,该事实不存在。3.他没持水果刀对谢某1进行威胁。也没有以伤害谢某1及其家人的方式威胁谢某1。4.谢某1还钱的总数没有102000元,谢某1总共还他60000元。5.他拉谢某1家酒厂瓷瓶“醉可贵”白酒是91箱。扁瓶“醉可贵”白酒约50箱,没有160箱。“金浮山”白酒约30箱,没有160箱。基酒60桶。6.他没有逼迫谢某1打130000元借条。7.在“好来聚”饭店,他没有持刀。其辩护人意见:一、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起诉书指控以10000元每日利息300元从被告人吕锦国手中借30000元高利贷,先行扣除10日利息,谢某1实际借款21000元与事实不符,谢某1从吕锦国手中只借21000元。2.起诉书指控吕锦国将谢某1带至自己住处,该事实不存在。3.起诉书指控吕锦国要求谢某1支付80000元利息。谢某1不愿意,吕锦国持水果刀对谢某1威胁并不让谢某1离开,谢某1被迫打80000元借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起诉书指控关于酒的具体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本案敲诈数额是多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被告人吕锦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1.本案从威胁手段上看,相对较轻。2.被告人吕锦国亲属主动将部分赃物退交公安机关。3.本案系民间借贷引发的。4.被告人吕锦国认罪态度较好。5.被告人吕锦国部分犯罪系未遂。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5日(农历大年三十)下午,明光市居民谢某1因资金周转困难经朋友方某介绍,以10000元每日300元的利息向被告人吕锦国借30000元高利贷,先行扣除10日利息后,谢某1实际借得21000元。20多天后,被告人吕锦国将谢某1带至位于明光市工商大街的住处,以谢某1借钱未及时还,利息重新计算,按照利滚利的算法,要求谢某1支付80000元利息。谢某1不愿意,被告人吕锦国持水果刀对谢某1实施威胁并不让谢某1离开,谢某1被迫打80000元借条。此后,被告人吕锦国多次找谢某1要钱,谢某1无力支付,被告人吕锦国就以伤害其人身及家人等方式对谢某1进行威胁,并带人到谢某1家经营的扬子酒业酿造有限公司滋事,多次叫谢某1打借条,要求谢某1支付新生的利息。2009年6月至9月,谢某1先后自筹并从陶某、满某、陈某1处借钱还给吕锦国现金102000元。2009年4月至9月,被告人吕锦国先后从谢某1家酒厂拉走每箱4瓶装瓷瓶“醉可贵”白酒91箱,每箱200元,每箱6瓶装扁瓶“醉可贵”白酒50箱,每箱360元,每箱6瓶装“金浮山”白酒30箱,每箱240元,共计价值43400元。2009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吕锦国纠集多人到明光市工商大街“好来聚”饭店,被告人吕锦国携刀窜至该饭店包厢威逼谢某1给钱,后被人制止。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吕锦国打电话给林某叫林某雇车帮其拉酒,后被告人吕锦国等人到谢某1家酒厂,被告人吕锦国以清账的名义,将谢某1原先打的借条还给谢某1后,又逼迫谢某1重新打了一张130000元的借条,并拉走60塑料桶基酒。该基酒价值24396.19元。2010年年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锦国叫林某和其一起到明光市明龙苑小区谢某1家,到场后,林某在谢某1家楼下大门口等吕锦国,被告人吕锦国到谢某1家找谢某1要钱,由于谢某1不在家要钱未获。案发后,被告人吕锦国的亲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交被告人吕锦国违法所得赃物22塑料桶基酒,已由被害人谢某1领取。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谢某1陈述,证实2009年春节前一天下午,他经营的扬子酒业资金周转困难,经方某介绍从吕锦国手里借了30000元,扣除9000元利息,实际给他21000元。当时吕锦国叫他打一张21000元借条。到了还款时间找不到吕锦国。过有20多天后,吕锦国找到他,利息利滚利的算法,持水果刀威胁他。他被迫打了80000元借条给吕锦国。后吕锦国要求其还本金及利息,以伤害其和家人等方式对其威胁,并带人到他家酒厂滋事,逼迫他先后分别打了80000元借条给吕锦国;打了80000元借条给方某,方某又打80000元借条给吕锦国;打了95000元借条给吕锦国;其二次各打100000元借条给吕锦国。期间,他自己及从陶某、满某、陈某1处借钱还给吕锦国现金107000元。2009年4月、9月份,吕锦国到他厂里分别拉走每箱6瓶装“金浮山”白酒100多箱,每箱4瓶装“醉可贵”白酒110箱。2009年12月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他和李某3等人在工商大街“好来聚”饭店吃饭,吕锦国带六、七个人到饭店,吕锦国携带刀到包间找他要钱,被其朋友制止。2009年12月二十几号的一天下午,吕锦国带林某等四、五个人和一辆货车、一辆三轮车到他厂里以清账为名,强行拉酒,把8坛基酒装到塑料桶里拉走,每坛基酒1200斤。吕锦国把他以前打的借条给他,后逼迫他打130000元借条。2.证人方某证言,证实谢某1少他80000元工程款。2009年大年30下午(2009年1月25日),经他介绍谢某1从吕锦国处借30000元,10000元一天利息300元,先扣除10天利息。吕锦国给谢某121000元。200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4点多钟,吕锦国把谢某1和他叫到其家,吕锦国利滚利计算,持水果刀威胁谢某1,逼迫谢某1打了80000元借条。他因为谢某121000元没还,总共打了七、八张欠条给吕锦国,有200000元左右。他每打一张欠条给吕锦国,谢某1就打相同数额的欠条给他。2010年年前,吕锦国打电话给他叫谢某1用酒还钱。吕锦国叫他把欠条给他,后他叫公交司机马某把欠条带给吕锦国,但谢某1具体怎么用酒还账的,他不清楚。并证实2009年六、七月份,他和谢某1一起到吕锦国家,谢某1还吕锦国20000元。3.证人谢某2证言,证实吕锦国讲其儿子谢某1欠他钱,2009年5月3日下午,吕锦国带几个人强行从他家酒厂拉走每箱6瓶装瓷瓶“醉可贵”白酒67箱,每箱出厂价768元。同年6月13日下午,吕锦国带6个人到他家酒厂滋事,他打110报警的。6月29日下午,吕锦国带人从他家酒厂强行拉走每箱6瓶装瓷瓶“醉可贵”白酒24箱,每箱出厂价768元。2009年7月20日下午,吕锦国带几个人到他家酒厂滋事,他打110报警的。同年8月9日下午,吕锦国带人从他家酒厂强行拉走每箱6瓶装扁瓷瓶“醉可贵”白酒160箱,每箱出厂价360元。同年9月20日下午,吕锦国带人从他家酒厂强行拉走每箱6瓶装“金浮山”白酒160箱,每箱出厂价240元。并证实他家酒厂有每箱4瓶装瓷瓶“醉可贵”白酒,每箱出厂价200元。4.证人管某证言,证实方某少他工程款。2009年春节年30下午,他找方某要钱,方某找谢某1要钱。方某介绍谢某1从吕锦国处借30000元,吕锦国给谢某121000元。后谢某1把21000元给方某,方某把钱给他。5.证人陶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12日,他借17000元给谢某1,后谢某1把钱给吕锦国了。同年9月份,谢某1分别二次叫他送3000元和4000元到吕锦国家。6.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09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谢某1和她一起到柏勇家,谢某1向柏勇母亲借了20000元钱,后将钱给了吕锦国。7.证人贾某证言,证实2009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吕锦国带七、八个人到扬子酒厂谢某1办公室,以伤害谢某1和其家人的方式威胁谢某1,叫谢某1还钱。在此之前他知道吕锦国从谢某1家酒厂拉走8坛基酒,还逼迫谢某1打了130000元借条。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谢某1打电话给他讲吕锦国带人到工商大街“好来聚”饭店要拿刀砍他,逼他还钱。他到饭店后看见有几个小伙子站在饭店门口。同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吕锦国带人到谢某1家酒厂拉了60多塑料桶酒。8.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09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带几个小伙子和一辆货车、一辆三轮摩托车到谢某1家酒厂,强行拉走了七、八坛基酒。事后,听贾某讲谢某1当时打130000元借条给那男子。9.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200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谢某1从他那借了30000元。同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他看见吕锦国带林某等五、六人到谢某1酒厂,强行从酒厂仓库酒坛里抽酒往塑料桶里装,拉走多少酒,他不知道。后吕锦国拿了几张借条给谢某1,谢某1把借条撕掉了。吕锦国逼迫谢某1打130000元借条。10.证人满某证言,证实2009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谢某1和其家属孙某一起到她家从她手里借过一次钱。当时借多少钱她记不清了。11.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方某在明光市广场中行门口公交车站找到他,叫他带几张条子到彭郢公交车终点站,交给一个男的。12.证人辛某证言,证实2010年年前的一天,吕锦国拉回一些塑料桶装的酒回家。吕锦国拉了多少桶酒回家他不知道,有些酒被吕锦国卖了,还剩22桶在家。现在她主动把22桶酒拉到刑警队来。13.证人杜某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二十几号的一天晚上,他和谢某1、李某3等人在工商大街“好来聚”饭店里吃饭。吕锦国带了六、七小伙子到饭店门口,吕锦国携带刀到饭店包间里找到谢某1,叫谢某1还钱。他听谢某1讲借吕锦国21000元,借过钱后吕锦国算利息算得太多,吕锦国叫他打了几十万元借条。14.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09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和谢某1、杜某等人在工商大街“好来聚”饭店里吃饭。吕锦国带了六、七小伙子到饭店门口,吕锦国携带刀到饭店包间里找到谢某1,叫谢某1还钱。后靳郢路派出所出警处理。并证实他听谢某1讲借吕锦国21000元,吕锦国叫他打几十万元借条。15.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2009年年底的一天下午,林某叫他开货车去拉酒,他和林某把车开到一个酒厂里,当时还有一个马自达也去拉酒,用白塑料桶往他货车和马自达上装酒,他货车上装了不少桶酒,每桶油有四、五十斤。马自达上装10桶酒左右。1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09年4月份,他帮谢某2酒厂建厂房,在此期间,一个姓吕的先后二次带人到酒厂,把酒厂的大门锁上。并听谢某2讲他儿子借那人20000多元,已经还了十几万,还找谢某1要钱。17.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09年,他叫谢某1帮他生产箱“金浮山”白酒。2009年下半年一天,他听谢某1讲“金浮山”酒被吕锦国拉走了。后他到吕锦国家看到吕锦国家有一、二百箱“金浮山”白酒。18.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09年八、九月份,谢某1在他开的“锦源”饭店,还吕锦国8000元钱。19.证人林某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吕锦国打电话叫他到工商大街“好来聚”饭店。后他到该饭店门口,看见吕锦国带五、六个人在饭店门口,吕锦国在找谢某1要钱,过有几分钟,他就先回家了。过有一段时间的一天下午,吕锦国打电话给他,叫他找辆货车到扬子酒厂帮他拉酒,后他找了陈某2的货车到扬子酒厂,到酒厂看到还有一个马自达。他看见吕锦国拿出几张借条给谢某1,谢某1把借条撕掉了。谢某1打了13万元借条给吕锦国。后吕锦国把谢某1家酒厂仓库里的酒用塑料桶往货车和马自达上装,他估计有五、六十桶。2010年年前的一天晚上,吕锦国叫他一起到明光市明龙苑小区一栋谢某1家要钱,当晚9点多钟,他和吕锦国到谢某1家楼下,吕锦国上楼找谢某1要钱,他在楼下没有上去。20.被告人吕锦国供述,供认2009年过年那天,方某介绍谢某1从他手里借21000元。讲好十天以后还钱。过有十天后谢某1没有还钱。在4月初的一天,方某打电话给他讲谢某1准备向你借240000元。他讲借10000元钱一个月300元利息。方某到他家借240000元,方某打的借条。他对方某讲加之谢某1之前借他的21000元,总共少他261000元,每月付7800元利息。过有一个多月,他找方某要利息钱,方某没给。之后谢某1分多次给了他60000多元。2009年几月份记不清了,他一个人到扬子酒业把谢某1家的酒厂大门锁上,谢某1父亲打110报警的,警察出警到现场处理。2010年春节前,他又找谢某1要钱,谢某1讲给他原酒。后他带人及一辆三轮车、一辆货车到谢某1家酒厂拉酒,拉了60桶散酒,每桶50斤。经过清帐后,他把原先打的借条给谢某1,谢某1又打了一张13万元的借条给他。2010年8月20日和9月27日其庭审供述他拉谢某1家酒厂瓷瓶“醉可贵”白酒是91箱,每箱4瓶。扁瓶“醉可贵”白酒50箱,每箱6瓶。“金浮山”白酒约30箱,每箱6瓶。基酒60桶。在明光市工商大街“好来聚”饭店是他打电话叫林某去的。拉基酒那次,他打电话叫林某雇车到谢某1家酒厂帮他拉酒的。2010年年前,他打电话叫林某和他一起到谢某1家,到地点后,林某在楼下大门口,他到谢某1家找谢某1要钱,谢某1不在家。21.鉴定结论: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每箱6瓶装“金浮山”白酒为288元/箱;每箱4瓶装白瓷瓶“醉可贵”白酒为200元/箱;每箱6瓶装白瓷瓶“醉可贵”白酒为768元/箱;每箱6瓶装扁瓶“醉可贵”白酒为360元/箱;63桶基酒价值为25616元。22.书证:辨认笔录,证实经谢某1辨认和吕锦国一起到他家酒厂拉酒人中有林某。23.书证:酒的照片,证实酒的品牌有“金浮山”酒;扁瓶“醉可贵”酒;白瓷瓶“醉可贵”酒。24.书证:陶某的存折取款记录,证实2009年8月12日,陶某从明光信用社取款人民币17000元。25.书证: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2009年12月24日,谢某1借到吕锦国130000元。证明人“陈大得”。26.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明光市公安局扣押吕锦国家每桶25L白酒21桶;每桶30L白酒1桶。27.书证:领条,证实谢某1从明光市公安局明光责任区刑警队领取22桶基酒等。28.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实2009年6月13日12时28分,谢某2报警称扬子酒业大门被吕锦国锁上。后公安机关出警处理的事实。29.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实2009年12月10日19时58分,李胜翠报警称工商大街“好来聚”饭店有几个人堵门。后公安机关出警处理的事实。30.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锦国出生于1970年2月12日。对起诉书关于谢某1被迫先后多次按照吕锦国的要求为新生的利息打借条,共计数十万元的指控。经查,从被害人谢某1陈述,证人方某证言及被告人吕锦国供述来看,不能证实谢某1被迫先后多次按照吕锦国的要求为新生的利息打数十万借条给吕锦国。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吕锦国提出关于起诉书认定利息计算10000元每日300元利息的事实不存在,谢某1只给其2000元抽烟钱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以10000元每日利息300元从被告人吕锦国手中借30000元高利贷,先行扣除10日利息,谢某1实际借款21000元与事实不符,谢某1从吕锦国手中只借210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谢某1陈述,证人方某、管某、贾某等证言,均证实谢某1经方某介绍谢某1从被告人吕锦国处借30000元高利贷,以10000元每日利息300元,先行扣除10日利息,谢某1实际借得21000元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吕锦国的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吕锦国将谢某1带至其住处,该事实不存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谢某1陈述及证人方某证言,证实被害人谢某1钱没还被告人吕锦国,20多天后,吕锦国找到谢某1,将谢某1带到其住处,向谢某1要钱的事实。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吕锦国提出起诉书认定10000元每日利息500元,10天一结不事实,该事实不存在的辩解。经查,仅有被害人谢某1陈述称其借吕锦国钱没还后,吕锦国以10000元每日利息500元,10天一结,对其计算利息。无其它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此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故对被告人吕锦国的上述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吕锦国提出起诉书认定其利滚利的算法,要求谢某1支付80000元利息不事实,该事实不存在,其没持水果刀对谢某1进行威胁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吕锦国要求谢某1支付80000元利息,谢某1不愿意,吕锦国持水果刀对谢某1威胁并不让谢某1离开,谢某1被迫打80000元借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谢某1陈述及证人方某证言,证实被害人谢某1借吕锦国钱没有还,20多天后,吕锦国将谢某1带至其住处,向谢某1要钱,利息重新计算,利滚利的算法,要求谢某1支付80000元利息,谢某1不愿意,吕锦国持水果刀对谢某1威胁,不让谢某1离开,谢某1被迫打80000元借条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吕锦国的上述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吕锦国提出其没有以伤害谢某1及其家人的方式威胁谢某1的辩解。经查,被害人谢某1陈述及证人贾某证言,证实吕锦国在向谢某1要钱的过程中,以伤害谢某1及其家人的方式威胁谢某1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吕锦国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吕锦国提出谢某1还其钱的总数没有102000元,谢某1总共还他60000元的辩解。经查,被害人谢某1陈述,证人方某、陶某、孙某、陈某1、满某、郭某证言,印证证实谢某1先后多次还给吕锦国现金102000元。故对被告人吕锦国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吕锦国提出他拉谢某1家酒厂瓷瓶“醉可贵”白酒是91箱。扁瓶“醉可贵”白酒50箱。“金浮山”白酒约30箱。基酒60桶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关于酒的具体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被害人谢某1陈述,证人谢某2证言及被告人吕锦国曾经庭审的供述,参照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能够证实被告人吕锦国先后从谢某1家酒厂拉走每箱4瓶装瓷瓶“醉可贵”白酒91箱,每箱200元;每箱6瓶装扁瓶“醉可贵”白酒50箱,每箱360元;每箱6瓶装“金浮山”白酒30箱,每箱240元,总价值43400元。基酒60塑料桶,价值为〔(25616元÷63桶)×60桶〕24396.19元。对被告人吕锦国提出在“好来聚”饭店,他没有持刀的辩解。经查,被害人谢某1陈述,证人贾某、杜某、李某3证言,能够证实在明光市工商大街“好来聚”饭店,被告人吕锦国携刀窜至该饭店包间向谢某1要钱,后被人制止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吕锦国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吕锦国提出他没有逼迫谢某1打130000元的辩解。经查,被害人谢某1陈述,证人贾某、陈某1、林某证言,被告人吕锦国供述及书证130000元的借条,证实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吕锦国到谢某1家酒厂,以清账的名义,将谢某1原先打的借条还给谢某1后,又逼迫谢某1重新打了一张130000元的借条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吕锦国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锦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232000元,财物价值人民币67796.1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吕锦国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敲诈勒索数额是多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吕锦国在2009年12月24日敲诈勒索谢某1130000元,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锦国的亲属主动为其退交部分赃物,且本案系民间借贷民事纠纷引起的,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锦国部分犯罪系未遂,其亲属主动将部分赃物退交,本案系民间借贷民事纠纷引起的,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锦国威胁手段相对较轻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锦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二、对被告人吕锦国违法所得赃款102000元及未退交的违法所得赃物,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维国审 判 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宋玲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