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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健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用社与程甲、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用社,程甲,林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健商初字第307号原告:用社。代表人:梅某。委托代理人:程乙。被告:程甲。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用社与被告程甲、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林某某的保证期间已超过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申请,其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用社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任周扬审 判 员  莫启荣人民陪审员  陈达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麻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