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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佳君与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君,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李佳君。委托代理人:沈济。被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杨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洪大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君诉被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君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佳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李佳君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沈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