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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怀成、高成英等与蔡广申、蔡段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怀成,高成英,张某,张佳威,蔡广申,蔡段氏,刘某,蔡国昌,蔡昌杰,亳州市龙行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永城市圣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冯树华,苗红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怀成,男,194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系死者张防震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成英,女,194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张防震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人(原审被告):张佳豪,男,200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亳州市谯城区,系死者张防震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佳威,男,200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张防震之子。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系张佳豪、张佳威之母。以上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广申,男,194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系死者蔡小厂(又名蔡之坤)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段氏,女,194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蔡小厂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蔡小厂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国昌,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系死者蔡小厂之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昌杰,男,199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系死者蔡小厂之次子。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蔡国昌、蔡昌杰之母。委托代理人:王平、王玉岭,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亳州市龙行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南外环路。法定代表人:李翠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绍萍,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光明东路。负责人:王九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为涛,男,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永城市圣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芒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丁亚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北海路交汇处。负责人:夏文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冯树华,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审被告:苗红林,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怀成、高成英、张某、张佳豪、张佳威与被上诉人蔡广申、蔡段氏、刘某、蔡国昌、蔡昌杰以及原审被告亳州市龙行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永城市圣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冯树华、苗红林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在蒙城县人民法院冻结的22万元款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在蒙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上诉人的22万元,于2010年12月15日前申请解除冻结其中的10.7万元,供上诉人支取。下余11.3万元归被上诉人所有。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自2010年12月15日以后永无纠缠。双方达成协议后,上诉人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负担。审判长 雷 晨审判员 马 燕审判员 苏维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孟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