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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执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01821号原告岭庄信用社与被告赵恩昌等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黄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岭庄信用社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黄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程金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