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民初字第405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杜春蓉与刘加英、信忠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502号原告杜春蓉。委托代理人仲昭利,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加英。被告信忠胜,系刘加英丈夫。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田玉莉,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杜春蓉与被告刘加英、被告信忠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春蓉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春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