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193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原告王甲为与被告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11月12日至2008年12月12日,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时还约定还款发生纠纷,由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执行,一切费用由被告负责。但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本付息,故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期间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