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宇进注塑机械(宁波)有限公司与宋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进注塑机械(宁波)有限公司,宋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宇进注塑机械(宁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97198-5),住宁波市北仑区莫干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金翊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玲珑,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红叶,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波,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宇进注塑机械(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宇进注塑机械(宁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告宋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宇进注塑机械(宁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进注塑机械(宁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进注塑机械(宁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