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忠武与刘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程忠武,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程忠武。被执行人:刘飞(曾用名刘化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0月21日前履行所欠申请执行人程忠武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0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2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在泰顺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工资档案,查明每月实发工资528元只能用于维持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对工资依法不能予以提取。现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其他线索。截止2010年12月7日被执行人刘飞尚欠申请人程忠武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0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即2010年9月19日),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22.50元。以上事实有本院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存款回执、工资调查表、房产查询记录等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8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成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翁清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