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桐商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茅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1028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茅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被告张某某已死亡,被告茅某某此人并不存在,故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对于原告要求毛文俊作为被告的申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对其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