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知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洪子根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子根,台州市椒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子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徐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杨云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才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碧娓。上诉人洪子根因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台知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子根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子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子根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洪子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吴红权书 记 员 郝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