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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辖终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区××务有限公司与方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某,宁波市××区××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辖终字第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区××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区××书院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上诉人方某某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的(2010)甬仑商初字第9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纸箱系列中选择最符合包装要求的款式予以购买,因此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二套纸箱,与上诉人没有关联,不能证明该纸箱系上诉人委托其加工。原审裁定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有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宁波市××区××务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宁波市××区××务有限公司系瓦楞纸箱加工企业,且上诉人对已收取被上诉人根据其要求的纸质、文字图案和特定规格制作的纸板产品并无异议,故可认为双方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原审裁定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红审 判 员  傅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惠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