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0300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3008号原告赵某。被告高某。原告赵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举行结婚仪式,男到女家共同生活。期间,自己与被告于2005年2月26日生一子,取名赵高瑞,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被告于2005年年底外出至今不归,且无音讯。为此起诉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孩子赵高瑞由原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年××月××日举行了结婚仪式,男到女家同居生活。2005年2月26日,生一子赵高瑞,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被告对原告及孩子关心较少并于2005年12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无音信。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诉称内容。诉讼中,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答辩期届满,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要求孩子赵高瑞由其自行抚养并放弃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村委会证明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五年有余,并生有一子,但被告致夫妻关系、子女利益不顾,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已达五年,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被告之子赵高瑞,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应予准许。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保障男女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子赵高瑞由原告赵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栋审 判 员 杨建辉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