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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45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郑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有限公司,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诉人郑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调查中,××公司表示对原审判决的第三项关于其应支付郑某某2010年1月份工资6552元的判项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某入职上诉人××公司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关于双方争议的××公司是否应向郑某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劳动合同期满日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存在××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郑某某不同意续订情形,故××公司应向郑某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至劳动合同期满日为二年零十四天,××公司应支付相当于郑某某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原判以郑某某的申诉请求为限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郑某某上诉主张超出原判认定金额的部分依法不能成立;××公司上诉要求不予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双方争议的××公司是否应向郑某某支付年终奖的问题,本院认为,××公司与郑某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第一年劳动合同成功完结后郑某某有权享有第十三个月的年终奖金,计算比例为第二年合同的第一天至该年度终,郑某某入职××公司后至离职之前已与××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劳动合同,故其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原判认定××公司应向郑某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金15000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公司上诉要求不予支付年终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双方争议的2010年1月份工资及加班工资问题,本院认为,郑某某主张其在2010年1月份出勤9.5天,××公司亦确认未发放其该9.5天的工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郑某某月总收入15000元,故原判以15000元的月工资标准计算××公司应支付郑某某该9.5天工资为6552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郑某某上诉要求以其包括奖金在内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来计算该9.5天的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郑某某的工资结构,××公司对其实行的系包月工资,月工资中已包含了每周六上班半天的加班工资,故原判确定××公司无需支付郑某某2010年1月9日(周六)上班0.5天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郑某某上诉要求改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双方争议的年休假工资问题,本院认为,××公司未举证证明郑某某已休完年休假,故郑某某主张其在最后一个工作年度有3天年休假未休原判予以确认并无不妥,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计算的3天年休假折算工资数额为4138元均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公司上诉要求不予支付年休假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郑某某与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巧(兼) 来源:百度“”